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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.扣除額.級距等,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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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、課稅級距、退職所得定額免稅、基本稅額之金額,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,如下:

一、免稅額

每人82,000元
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,000元。

二、標準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,000元;有配偶者152,000元。

三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,000元為限。

四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104,000元。

五、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:

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     (單位:元)
1 5% 500,000以下
2 12% 500,001-1,130,000
3 20% 1,130,001-2,260,000
4 30% 2,260,001-4,230,000
5 40% 4,230,001以上

六、退職所得

  1.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,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:
    1.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,所得額為0。
    2. 超過16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,未達33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以其半數為所得額。
    3. 超過33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全數為所得額。
  2.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,以全年領取總額,減除733,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
七、最低稅負制(基本稅額)

  1.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,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。
  2.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,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,按20%計算之金額。
  3. 保險死亡給付,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,000萬元以下部分,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

101年度上開各項金額,均未達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應行調整之標準,故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。

申報適用時間:於102年辦理101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。

資料來源: 財政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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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Vemma_AF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