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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.扣除額.級距等,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
民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、課稅級距、退職所得定額免稅、基本稅額之金額,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,如下:
一、免稅額
每人82,000元
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,000元。
二、標準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,000元;有配偶者152,000元。
三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,000元為限。
四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104,000元。
五、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:
級別 | 稅率 | 課稅級距 (單位:元) |
1 | 5% | 500,000以下 |
2 | 12% | 500,001-1,130,000 |
3 | 20% | 1,130,001-2,260,000 |
4 | 30% | 2,260,001-4,230,000 |
5 | 40% | 4,230,001以上 |
六、退職所得
-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,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:
-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,所得額為0。
- 超過16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,未達33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以其半數為所得額。
- 超過33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全數為所得額。
-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,以全年領取總額,減除733,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七、最低稅負制(基本稅額)
-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,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。
-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,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,按20%計算之金額。
- 保險死亡給付,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,000萬元以下部分,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
101年度上開各項金額,均未達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應行調整之標準,故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。
申報適用時間:於102年辦理101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。
資料來源: 財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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